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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商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玉石塑粉有限公司与杨云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石塑粉有限公司,杨云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商初字第1543号原告:玉石塑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才。委托代理人:程为民。被告:杨云高。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石塑粉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云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石塑粉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石塑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石塑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1元,减半收取70.50元,由原告玉石塑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慧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