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1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乔家平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乔家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1015号罪犯乔家平,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26日以(1999)沪一中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乔家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17以(2000)沪高刑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004年6月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011年1月裁定对其减刑共三年。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乔家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乔家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至2013年10月止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证明、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乔家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乔家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