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与岳敏、岳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白正伟,罗晓凤,薛芝秀,杨永华,岳敏,岳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2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负责人杨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江平,该支行职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白正伟,男,生于1984年1月4日,汉族,住平武县高村乡。被申请人罗晓凤,女,生于1986年8月12日,汉族,住平武县高村乡。被申请人薛芝秀,女,生于1972年12月10日,汉族,住平武县高村乡。被申请人杨永华,男,生于1968年7月12日,汉族,住平武县高村乡。被申请人岳敏,女,生于1970年7月4日,汉族,住平武县高村乡。被申请人岳双,男,生于1978年4月1日,汉族,住平武县高村乡。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因与被申请人白正伟、罗晓凤、薛芝秀、杨永华、岳敏、岳双之间产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白正伟、罗晓凤、薛芝秀、杨永华、岳敏、岳双的银行存款25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所有的尼桑风度2.0L小型轿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所有的尼桑风度2.0L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光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