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民一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徐程诉叶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程,叶有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0039号原告:徐程,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理人:徐玉发,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程珠子,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汪寨,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坤,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有林,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程诉被告叶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徐程负担。审判员 吴安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