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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坛民诉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胡海平与刘永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海平,刘永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坛民诉保字第5号申请人胡海平,自由职业。被申请人刘永康,自由职业。申请人胡海平与被申请人刘永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款人民币150000元,并进行保全,并为此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冻结)被申请人刘永康在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款人民币1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小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云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