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执民字第31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东支行与许幼堂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东支行,许幼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越执民字第315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东支行。负责人宣欲兵。被执行人许幼堂。本院依据(2013)绍越执民字第315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11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许幼堂名下位于绍兴市区水墨澜庭53幢102、202室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许幼堂名下位于绍兴市区水墨澜庭53幢102、202室房屋[以绍兴大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绍统评报字第(2013)第53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 丰审判员 王幼元审判员 黄文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维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