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丰民初字第12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杜×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2187号原告杜×,男,1946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田×,女,1949年8月27日出生。原告杜×与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诉称,原告与被告197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75年2月1日登记结婚,1977年5月8日生育一女xx,2000年已死亡。原告、被告认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发现彼此性格差异较大,多次产生矛盾,被告脾气暴躁,而原告性格内向不善言语,虽时常忍让被告,双方仍经常吵架甚至打架。2010年双方因琐事吵架,被告拿菜刀企图伤害原告,后因警察调解才没有发生更为严重的后果,至今当时的菜刀仍保存在东铁营派出所,被告种种行为导致了原告与被告的感情无法修复。2011年、2012年原告两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但被告未珍惜机会,改正不足。综上,双方感情破裂,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田×未出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杜×与被告田×于1974年经人介绍相识,1975年2月1日登记结婚,1977年5月8日生一女xx(已死亡)。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杜×曾于2010年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要求与田×离婚,后丰台法院以(2010)丰民初字第10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杜×的诉讼请求。后杜×再次起诉,丰台法院以(2012)丰民初字第23370号民事判决书再次驳回。现杜×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起诉,形成本诉。上述事实,有(2010)丰民初字第10546号民事判决书、(2012)丰民初字第2337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杜×与田×婚后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杜×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在审理中,田×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届满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杜×与田×离婚。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杜×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由田×负担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宁代理审判员 李 桃人民陪审员 王春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