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罚金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中执字第19号被执行人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11层0室。法定代表人冯维。本院作出的(2009)二中刑初字第243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八千七百九十八万三千六百八十一元四角。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主执行官杨海澄执行员 张 耀执行员 郑 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剑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