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零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零刑初字第21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1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该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永零检刑诉(2013)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湘宁、代理检察员蒋琳佳,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2日上午9时许,刘某某、被告人唐某某夫妇与零陵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零陵区杨梓塘路处理杨梓塘路4号房产确权执行事宜,要求黄某某、刘某某搬出杨梓塘路4号房屋。因刘某某拒绝搬出,无法强制执行,零陵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口头裁定暂缓执行后离开。刘某某、唐某某夫妇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唐某某将刘某某推倒在地并踢打。2011年10月15日经法医鉴定刘某某右桡骨远端横断性骨折;右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告人唐某某于2012年11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2012年11月21日,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唐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68000元(当场兑现),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要求对被告人唐某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唐某甲、刘某、高某某、伍某某、王某某、唐某乙、屈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诊断报告书、和解协议、领条、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因房屋搬迁事宜与他人发生争执,并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在公安机关的主持调解下,被告人唐某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书面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其和解协议内容符合刑事和解的内容范围,因此,可对被告人唐某某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荣政审 判 员 欧志凯人民陪审员 蒋益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阳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