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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洪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严文学申请刘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文学,刘兵,向丽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射洪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严文学,男,生于1977年9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刘兵,男,生于1977年4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向丽均,生于1983年3月8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2)射洪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兵、向丽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兵、向丽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兵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行账户存款21987.59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小林审 判 员  王玉明代理审判员  徐堂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