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自流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钟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自流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于自贡市,汉族,身份证号码5103041964********,高中文化,自贡万众彩灯有限公司负责人,家住自贡市大安区来龙坳巷49号附1号。2013年4月13日因涉嫌贪污罪被依法取保候审。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自井检刑诉(2013)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行贿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某系自贡万众彩灯有限公司负责人。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在承包自贡市人民政府和自贡市灯贸管理委员会主办的苍溪、烟台、米易、台湾等地彩灯外展工程中,为感谢时任自贡市灯贸管理委员会灯展科科长和该委副主任钟某川的关照,先后四次送给钟某川好处费共计21万元。现分述如下:一、2009年3月,被告人钟某某在承包自贡市人民政府主办,自贡市灯贸管理委员会协办的广元市苍溪县慰问灯展工程中,为感谢时任自贡市灯贸管理委员会灯展科科长钟某川的关照,送给钟某川好处费5万元。二、2009年12月,被告人钟某某在承包自贡市灯贸管理委员会主办的“2010烟台南山公园迎春灯会”工程中,为感谢时任自贡市灯贸管理委员会灯展科科长钟某川的关照,送给钟某川好处费5万元。三、2009年12月,被告人钟某某在承包自贡市灯贸管理委员会主办的“2010米易迎春灯会”工程中,为感谢时任自贡市灯贸管理委员会灯展科科长钟某川的关照,送给钟某川好处费5万元。四、2012年年底,被告人钟某某在承包自贡市灯贸管理委员会主办的台湾彩灯外展工程中,为感谢时任自贡市灯贸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钟某川的关照,送给钟某川好处费6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说明、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自贡市灯贸管理委员会职工登记表;职责说明;市政府文件;搜查笔录;工商登记材料;验资报告;会议记录;相关合同;证人钟某川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讯问被告人钟某某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的规定,被告人钟某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对被告人钟某某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钟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以及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的规定,被告人钟某某的情形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安 利审 判 员 林文清人民陪审员 余德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