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王戈与濮阳市益农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戈,濮阳市益农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王戈,男,1982年3月24日生,汉族。被告濮阳市益农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起,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戈诉被告濮阳市益农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因原告王戈提供的被告濮阳市益农饲料有限公司地址无法送达,其也未在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据此,本院认为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被告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聚川审 判 员 程尽华助理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