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付涛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663号罪犯付涛,曾用名付林,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3日作出(2009)阜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皖刑终字第0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付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3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8月至2013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付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累犯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