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新民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郑宇与李小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新民初字第0002号原告郑某,男委托代理人解某某、刘某某,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为由,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大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奔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