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吴国辉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国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257号罪犯吴国辉,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作出(2007)广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国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案被告人陈东雪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07)廊刑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国辉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月21日至2013年5月20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国辉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