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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府民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刘春彦与温建荣、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彦,温建荣,王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0125号原告刘春彦,男,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建荣,男,汉族,居民,现住府谷县。被告王瑞,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温建荣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彦与被告温建荣、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已私下给付借款。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春彦负担。审判员  郝振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澎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