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蒋德云、杨世根与顾德宏、牛万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德云,杨世根,顾德宏,牛万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蒋德云。原告杨世根。委托代理人孙建军,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德宏。被告牛万永。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德云、杨世根与被告顾德宏、牛万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德云、杨世根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顾德宏、牛万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德云、杨世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蒋德云、杨世根负担。审 判 长 徐坚强审 判 员 梅小薪人民 陪 审员 袁 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吕真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