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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环民初字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20-08-26

案件名称

原告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高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丛某某;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2502号原告丛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高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博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