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环民初字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20-08-26
案件名称
原告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高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丛某某;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2502号原告丛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高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博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