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舞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黄志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
法院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舞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黄XX;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舞刑初字第223号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X,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曾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11月7日被河南省漯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养教养1年3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10月1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31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3)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黄XX酒后驾驶豫L58986号小型轿车行至舞阳县城贾湖广场东西路上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黄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某、石某某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日起至2014年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杨 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金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