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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邢刑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安潘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安潘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邢刑执字第142号罪犯安潘路,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阜平县人,现在河北省邢台监狱服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日作出(2009)昌刑初字第7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潘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刑期自2009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邢台监狱报经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向本院提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邢台监狱提出罪犯安潘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安潘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先后受到专项表扬1次,考核记功6次,2010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安潘路入监后,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努力学习政治、技术知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河北省邢台监狱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三)项、第四百五十条、四百五十一条、四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安潘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原判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 成审判员 邓中华审判员 李怀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 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