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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民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满文涛与刘慎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文涛,刘慎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民二初字第40号原告:满文涛,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告:刘慎言,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原告以“其与被告已经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文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红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连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