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民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满文涛与刘慎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文涛,刘慎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民二初字第40号原告:满文涛,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告:刘慎言,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原告以“其与被告已经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文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红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连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