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张建强与重庆市大爱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强,重庆市大爱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2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强,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大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办事处办公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8620004-9。法定代表人:吕剑,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张建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大爱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3)涪法民初字第03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建强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建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建强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建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镝鸣审 判 员 简元华代理审判员 何 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