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师小军诉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天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小军,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天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10号原告师小军,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县。被告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潘欣,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家口市天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法定代表人肖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师小军诉被告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张家口市天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撤回起诉后与二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小军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师小军承担。审判员 吴希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X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