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乔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东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昌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昌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东伟,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昌黎镇两河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9日经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3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罗淑玲,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刑诉(2013)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东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洪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东伟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8日7时许,被告人乔东伟与邻居刘景涛因拆房发生纠纷,在双方互相厮打过程中,乔东伟用拳头将刘景涛面部打伤。经昌黎县公安局法医损伤鉴定室鉴定,刘景涛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乔东伟与刘景涛达成了和解协议,乔东伟赔偿了刘景涛经济损失十一万元人民币,刘景涛对乔东伟的行为谅解。被告人乔东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乔东伟认罪态度较好,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得到了谅解,可从轻处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乔东伟供述,被害人刘景涛陈述,证人闫学珍、乔东辉、乔东红、闫会意、李淑英等人的证言,昌黎县公安局法医损伤鉴定室《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及伤情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实表现材料,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书及赔偿款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东伟犯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乔东伟因邻里纠纷故意致他人身体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乔东伟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东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秋生审 判 员 魏永立人民陪审员 陈广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