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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与广州市富通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广州市富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122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齐宁,总经理。诉讼代理人胡圆圆,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富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孙建伟,总经理。诉讼代理人王小雨,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翁梅丹,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与被告广州市富通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诉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8472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15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该笔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算至被告付清所有赔款之日);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广州市富通物流有限公司辩称:愿意协商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2月30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广州市富通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损失人民币180000元,该款由被告于2014年1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该款由被告汇至原告指定的账户(收款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收款账号:310066661018170210838)。二、如果被告广州市富通物流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有权就385590元中被告广州市富通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42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鲍 敏人民陪审员  罗汝标人民陪审员  陈秀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欧郁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