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山民初字第2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韩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山民初字第2489号原告韩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鹿芳,山东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起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晓东代理审判员 赵 健人民陪审员 顾广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桂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