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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民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曹自发与鹤壁市中鑫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556号原告曹自发,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鹤壁市中鑫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庙口镇原本庙村S305省路边。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自发诉被告鹤壁市中鑫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自发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自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0元,减半收取3085元,由原告曹自发负担。审 判 长  秦海泉审 判 员  王海霞人民陪审员  薛俊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伟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