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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商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金玲与江苏中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李青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玲,江苏中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加文,薛明亮,葛文如,盛学银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商初字第232号原告金玲,女,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江苏中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康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白下区石鼓路33号。被告张加文,男,汉族,1945年9月2日出生。被告薛明亮,男,汉族,1951年5月19日出生。第三人葛文如,女,汉族,1964年10月14日出生。第三人盛学银,男,汉族,1962年9月12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受理原告金玲与被告中康公司、张加文、薛明亮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诉讼中,第三人葛文如、盛学银申请参加诉讼。原告金玲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金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玲撤回对被告中康公司、张加文、薛明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金玲负担。审 判 长  黄宝余审 判 员  王六宁人民陪审员  侯裕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