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屈永成与范楚才、万明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甲,范某乙,万某,廖某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025-1号原告屈某甲,男,居民。被告范某乙(又名范小才),男,居民。被告万某,女,居民。被告廖某丙,男,居民。原告屈某甲与被告范某乙、万某、廖某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屈某甲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范某乙、万某、廖某丙价值3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屈某甲提出的保全申请,系为保护其合法权利的有效实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范某乙、万某、廖某丙价值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到期债权和收益、股份、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败诉方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冬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