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民诉中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杨国辉与湛剑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国辉,湛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诉中保字第4号申请人杨国辉,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被申请人湛剑,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国辉与被申请人湛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杨国辉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2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湛剑价值1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邝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侯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