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1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阶顺犯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阶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1065号罪犯刘阶顺,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以(2010)嘉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阶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刘阶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阶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3月至2013年10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证明、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阶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阶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