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苍溪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与向一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向一溟,蹇金莲,黄继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苍溪民初字第5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负责人伏志刚,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柯玉洪,该行职员。被告向一溟,男,生于1977年,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告蹇金莲,女,生于1953年,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告黄继华,男,生于1958年,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与被告向一溟、蹇金莲、黄继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于2013年12月27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