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金某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353号罪犯金某,“绰号保灯”,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台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关河监区服刑。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以(2011)凤刑初字第00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金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金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5月2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