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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敦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与敦化市秋梨沟镇富河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敦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广岌,该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德仁,男,该单位职员。被执行人敦化市秋梨沟镇富河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王宝林,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敦化市秋梨沟镇富河村村民委员会、王宝林(2011)敦民初字第280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敦化市秋梨沟镇富河村村民委员会、王宝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本息33264元,案件受理费、诉讼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递交撤消执行申请书,撤消对(2011)敦民初字第28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400元由被执行人敦化市秋梨沟镇富河村村民委员会、王宝林负担,本案处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敦民初字第28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长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