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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25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高士侠与俞红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士侠,俞红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2569号原告:高士侠。被告:俞红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士侠与被告俞红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士侠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士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士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70元,合计120元由原告高士侠承担。审判员  孙云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晓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