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南昌大凤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兆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大凤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兆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大凤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兆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兆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收入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祖龙审判员 黄 刚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清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