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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略执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略阳县国土资源局与王永成行政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略阳县国土资源局,王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略执字第00011-1号申请执行人略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治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永成,男,生于1952年11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略阳县人。申请执行人略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王永成行政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要求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简易房174.09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12月27日依法强制拆除,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略阳县国土资源局略国土罚字[20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100元,由申请执行人略阳县国土资源局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旭升审判员  郭略平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建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