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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株中法民二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丹东万通城市燃气有限公司与辽宁沈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温岭市国威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株洲盛能燃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丹东万通城市燃气有限公司,辽宁沈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温岭市国威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株洲盛能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株中法民二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万通城市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地质路****号。法定代表人梁延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官棠,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丝,辽宁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沈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兴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铁,男,1970年1月19日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系辽宁沈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洪广复,男,1962年7月26日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系辽宁沈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岭市国威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下山后村。法定代表人方玉香,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株洲盛能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太湖乡洪塘村。法定代表人陈国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向前,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丹东万通城市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东万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沈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沈焦公司)、温岭市国威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岭国威公司)、原审被告株洲盛能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盛能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13年7月30日作出的(2012)株县法民二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丹东万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官棠、XX丝,被上诉人辽宁沈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铁、洪广复,原审被告株洲盛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向前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温岭国威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遗漏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13年7月30日作出的(2012)株县法民二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陈 蓉审判员 王丹茂审判员 伍 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愉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