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川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1
案件名称
广汉瑞锋贸易有限公司与李忠林,张笃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汉瑞锋贸易有限公司,李忠林,张笃云,达州市通川区金源燃料建材有限公司,李勇,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川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广汉瑞锋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香,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忠林,男,生于1964年10月25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张笃云,男,生于1968年1月14日,汉族被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金源燃料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旭,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勇,男,生于1985年10月10日,汉族。被执行人柏松,男,生于1981年2月19日,汉族。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达中民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金源燃料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达州通川支行账户上的存款260000元扣划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在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开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