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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执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传家、林启东等与储昭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传家,林启东,吴海莲,储昭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421号申请执行人:陈传家申请执行人:林启东申请执行人:吴海莲被执行人:储昭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3)岳民二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海莲银行存款123000元。冻结被执行人储昭胜银行存款12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