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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法民初字第06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叶桂英与陈万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桂英,陈万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6152号原告叶桂英,女。被告陈万,男。原告叶桂英与被告陈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霍振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桂英、被告陈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桂英诉称:我与被告陈万均系长寿区盛世桃源小区业主,系邻居关系。因房屋结构原因,我与被告所居住房屋之间有长、宽约2米的防震水泥连接板,其所在位置系楼道通风、采光所需部位。被告利用其阳台与该连接板相邻的便利,将阳台栏杆打开,将该连接板进行装修改造,并在原告房屋外墙上埋设天然气管道、自来水管道及电线,修建洗衣槽。被告的行为影响了楼道的通风、采光,并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将违法建筑拆除并恢复原状。被告陈万辩称:我确实对原告叶桂英所说的连接板处进行了装修,并在原告外墙埋设了水管、天然气管道及电线。但我并没有完全封闭连接板处,对楼道通风采光没有影响。同时,房屋外墙属于公共面积,我有权埋设水管、天然气管道及电线。物管公司对我装修连接板予以默许。如果现在完全改变天然气位置对我的生活也会造成安全隐患,且难度较大,我愿意酌情整改。经审理查明:原告叶桂英和杨征系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1号盛世桃源小区业主,被告陈万系该小区业主,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原、被告房屋间在楼道通风、采光部位构建有一块水泥连接板,并与被告房屋阳台相邻。被告将其阳台栏杆打开后,在该连接板上用砖砌起约1米高的墙体,并在原告叶桂英房屋外墙埋设了天然气管道、水管、电线,同时依靠原告房屋外墙搭建了洗衣槽。物管公司向被告发出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被告至今未予整改。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房地产权证、现场照片4张、张贴限期整改通知书的照片2张、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一份等证据在案佐证,本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叶桂英与被告陈万系邻居关系,双方均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邻里关系。本案中,被告陈万在不属于自己产权的水泥连接板处砌墙,并在原告房屋外墙上埋设天然气管道、水管和电线,还依靠原告房屋外墙搭建洗衣槽。被告的违法装修行为不仅影响了楼道的通风、采光,而且对原告的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已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益,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拆除在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1号水泥连接板上及原告叶桂英外墙上的装修,并恢复原状。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陈万负担(原告已预交,执行时由被告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霍振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飞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