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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小丽与被执行人陈红锋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丽,陈红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赵小丽,女,1980年3月6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耀州区。委托代理人赵转过,男,1957年8月14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被执行人陈红锋,男,1977年2月2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申请执行人赵小丽与被执行人陈红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日作出的(2013)耀法民初字第000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小丽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92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7月22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7月23日向陈红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支付赵小丽92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总计9250元。2013年7月陈红锋自动履行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耀法民初字第0009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标的额2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文审判员  张彦锋审判员  赵文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满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