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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柴丽新与徐桂花健康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丽新,徐桂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1178号原告柴丽新被告徐桂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柴丽新诉被告徐桂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柴丽新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丽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丽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原告柴丽新承担。审判员 高 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