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城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郁桂兰与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桂兰,王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城民初字第10号原告郁桂兰,女,1957年12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无业。被告王莉,女,1967年8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桂兰与被告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郁桂兰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郁桂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桂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郁桂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海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