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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城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郁桂兰与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桂兰,王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城民初字第10号原告郁桂兰,女,1957年12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无业。被告王莉,女,1967年8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桂兰与被告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郁桂兰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郁桂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桂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郁桂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海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