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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徐桂兰与被告赵大奎、赵美勤、赵平、赵华平、杨秀丽抚恤金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兰,赵奎,赵美勤,赵平,赵华平,杨秀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213号原告徐桂兰,女,194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权利华,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奎(又名赵大奎),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赵美勤,女。被告赵平,女,系赵树林二女儿。被告赵华平,女,系赵树林三女儿。被告杨秀丽,女。原告徐桂兰与被告赵大奎、赵美勤、赵平、赵华平、杨秀丽抚恤金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桂兰及委托代理人权利华、被告赵美勤、赵华平、杨秀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赵树林在2008年3月19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20日赵树林因病去世,被告阻止我领取赵树林的抚恤金。我现在没有生活来源,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合理分割赵树林的一次性抚恤金。五被告辩称,1、徐桂兰所述的抚恤金以前已经起诉,现在正在二审程序中,是重复起诉。2、由于徐桂兰已起诉,双方存在纠纷,有关单位不发放赵树林的抚恤金,等待纠纷解决后发放。3、赵树林有六个子女,徐桂兰未将赵二奎、赵三奎的子女列为本案当事人,是漏列主体,要求法院追加。经审理查明:赵树林的前妻是薛叶,赵树林与薛叶共育有子女六人,被告赵梅芹、赵梅平、赵华平是其三个女儿,被告赵奎是其长子,二儿子赵二奎、三儿子赵三奎先于赵树林去世,赵二奎有两个女儿,即赵文思、赵文绮,赵三奎有子女二人,即赵宝森、赵宝鑫。2006年薛叶因病去世。2008年3月19日原告徐桂兰与赵树林登记结婚。2011年8月20日赵树林因病去世。去世后赵树林所在单位西平县粮食局车站粮库为赵树林发放丧葬补助费3126元,一次性抚恤金36975.4元,两项共计40101.4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火化证、离退休人员终止待遇计算单、付款凭证、(2001)西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口头撤诉裁定笔录、(2013)驻民一终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含有一定的精神抚慰内容。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不能列入遗产范围。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处理时应按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死亡抚恤金的具体分割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同时也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单位对非因工死亡家属发放的待遇主要有两项,一是丧葬费,二是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费应用于对死者的后事处理,而供养亲属救济费由单位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亲属只要符合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的,都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救济费。本案中,丧葬费3126元被告方已支付,该费用不应参与分配。故下余的一次性抚恤金36975.4元应由赵树林的六个子女及配偶徐桂兰共计七人平均分割,故原告徐桂兰应分得死亡抚恤金款528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徐桂兰应分得死亡抚恤金5282元。二、驳回原告徐桂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受理费803元,由原告徐桂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清友审判员  于 驰审判员  田付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泳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