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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申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薛赛许、薛岩许、邱守波、平江县汨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程应璋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薛赛许,薛岩许,邱守波,平江县汨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应璋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20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薛赛许。委托代理人:张健,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薛岩许。委托代理人:张健,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邱守波。委托代理人:张健,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平江县汨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赛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健,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应璋。委托代理人:皮再新,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薛赛许、薛岩许、邱守波、平江县汨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程应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民二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薛赛许、薛岩许、邱守波、平江县汨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魏文超审 判 员  李京平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