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执字第16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13执1687-1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君,丁晟,湖南省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30/12-13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687-1号申请执行人曹君,女,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长沙市天心区工农新村12号9栋401房。身份号码43010319641128002X。申请执行人丁晟,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长沙市天心区工农新村12号9栋401房。身份号码430103198904163015。被执行人湖南省人民医院。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61号。法定代表人龙开超,院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一终字第03446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省人民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南省人民医院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省人民医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人民医院的存款、收入530286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省人民医院的价值530286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周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