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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兰章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兰章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420号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小洋外洋路一组95号C幢302室。法定代表人曾庆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和耀辉、何艳,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章金,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兰章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兰章金已交清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  海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铃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