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赵碧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碧珍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969号罪犯赵碧珍,男,生于1989年8月16日,汉族,陕西省麟游县丈八乡人,因强奸罪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以(2011)宝渭法刑初字第001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起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止,于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赵碧珍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赵碧珍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认罪悔罪态度端正,深刻反省罪行,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法律法规,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行为养成较好,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能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和职业技能培训,考试成绩良好并获得国家承认的技能等级证书。该犯还能发挥自身文化水平高的特点,积极帮助文化素质低的罪犯提高文化水平,已有8余名罪犯在文化素质方面取得明显提高。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植发改造岗位上,该犯努力克服身体困难,劳动积极性高,经常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平均每月超产假发头套12余个,受到了干部一致好评。计分考核成绩自2011年10月至2013年9月底止,累计获得1157分,折合十一��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1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碧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赵碧珍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碧珍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