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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商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尚炳超与赵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炳超,赵光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临商初字第1642号原告尚炳超。被告赵光祥。原告尚炳超诉被告赵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所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行和解的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炳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95元,均由原告尚炳超负担。审 判 长  刘 芳审 判 员  刘艳红人民陪审员  赵兴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海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