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商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尚炳超与赵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炳超,赵光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临商初字第1642号原告尚炳超。被告赵光祥。原告尚炳超诉被告赵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所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行和解的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炳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95元,均由原告尚炳超负担。审 判 长 刘 芳审 判 员 刘艳红人民陪审员 赵兴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海玉 关注公众号“”